美国真伟大

美国真伟大

昨天搜到一个美国律师网站(中文的),在其中检索到一条信息,在美国人身伤害赔偿是“采取胜诉收费制”的,也就是案件审理完成后才付律师费。看到这条信息,我非常的兴奋,从心底由衷的冒出一句“美国真伟大”。诉讼费的问题解决了,下面就是找到一个美国律师了,真正开展实施我的“心灵诉讼”。胜利一定是属于我的。我还能说什么呢?只能说“美国真伟大。”

下面粘贴两段内容,一个是我搜索到的原文,另一个是早先我搜索到的美国的一个案例:
1、关于人身伤害的法律介绍

法 律 介 紹

人身傷害法保護那些因他人的失責(negligence)、魯莽(recklessness)、過失(malpractice)、不作為 (inaction)而遭受人身傷害的人。人身傷害法涵蓋的內容很廣,如但主要的有車禍(auto accidents)、醫療過失(medical malpractice)、產品責任(product liability)、工傷事故(injury at work)。

受害者可以就經濟或精神損失向一般所說的“責任方”要求賠償。其中,經濟損失可能包括醫療費、誤工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,視具體案件而定。

“責任方”可能負的責任有三種:無過錯責任(no-fault liability)、過錯責任(fault liability)、嚴格責任(strict liability)。無過錯責任針對的是過失行為,包括未及時阻止危險發生的過失行為。這種過失行為如果給受害者造成人身傷害,也是要做出賠償的,不過這種賠償一般是補償性賠償(compensatory damages)而不是懲罰性賠償(punitive damages)。但過錯責任不僅要有補償性賠償,還要有懲罰性賠償,並且要追究刑事責任,因為它針對的是故意侵犯行為(intentional wrong)。嚴格責任主要用于產品責任案,當某一產品的消費者因為使用這一產品而遭受人身傷害時,產品的生產商、銷售商等都可能要對其傷害負嚴格責任,並做出賠償。賠償數額一般視個案而定,但一般來說,生產、銷售等環節上的廠商從該產品獲利越大,賠償金相對也越大。

人身傷害訴訟中,律師費采用的是“勝訴收費製”(contingency fee)。只有在律師幫受害者索賠成功後,才收取一定的律師費,大約為全部索賠額的三分之一,但各州的規定有所不同;如果律師敗訴,就不能獲得律師費,不管做過多少準備工作。

2、美国早年的一个案例,看似与我的案子没关,但是,它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。
美国幼儿园起诉案

  30多年前,在美国内华达州发生了一桩奇特的诉讼案:一位母亲仅仅因为自己3岁的女儿认识了字母“O”而把女儿所在的幼儿园告上了法庭。案件以幼儿园败诉而结束,这位母亲获得1000万美元的赔偿。其实,案件奇特的意义还不仅于此,读一读这篇文章的最后一段,我们就会明白其社会效益早已远远超过了 1000万美元本身。  1968年,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3岁小女孩告诉妈妈,她认识礼品盒上“OPEN''’的第一个字母“O”,这位妈妈非常吃惊,问她怎么认识的。伊迪丝说:“是薇拉小姐教的。”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,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劳拉三世幼儿园告上了法庭,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象力,因为她的女儿在认识“O”之前,就能把“O”说成苹果、太阳、足球、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,然而自从劳拉三世幼儿园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,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。她要求该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,赔偿伊迪丝精神伤残费1000万美元。  转载地址:http://bbs2.iyaya.com/talk/t-1-36998-0.html   诉状递上之后,在内华达州立刻引起轩然大波。劳拉三世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,一些家长认为她有点小题大做,她的律师也不赞同她的做法,认为这场官司是浪费精力。然而,这位母亲却坚持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,哪怕倾家荡产。,3个月后,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。最后的结果出人预料,劳拉三世幼儿园败诉,因为陪审团的23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。她说: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,在一家公园里见过两只天鹅,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,一只完好无损。剪去翅膀的被放养在较大的一片水塘里,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片较小的水塘里。当时我非常不解,就请教那里的管理人员。他们说,这样能防止它们逃跑。我问为什么?他们解释,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平衡,飞起后就会掉下来;在小水塘里,虽然没被剪去翅膀,但起飞时会因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,而老实地呆在水里。当时我非常震惊,震惊于东方人的聪明。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,为两只天鹅感到悲哀。今天,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,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劳拉三世幼儿园的一只天鹅。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,一只幻想的翅膀,人们早早地就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,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。 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《公民教育保护法》的依据。现在美国《公民权法》规定,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利:1.玩的权利;2。问为什么的权利。这两项权利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亲的官司,不得而知;不过,有一点美国人非常清楚,这一规定,使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始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,也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的百万富翁。

瑭华
2009年1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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